南通开发区院于2023年4月16日邀请生态环境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志愿者代表,并邀请环保领域专家学者召开听证会,论证噪声产生的原因,明确防治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主体。听证员一致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六条,在交通干线两侧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,应当采取减少振动、降低噪声措施。在“先路后房”情况下,案涉房地产开发企业(以下简称开发商),有义务采取减振、降噪措施。同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及“三定方案”,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以下简称区住建局)负有监管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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