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、王某、赵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。鉴于被告人李某、王某、赵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听命于他人指挥、起次要作用的从犯,故均减轻处罚;被告人李某、王某、赵某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,均从轻处罚。最终判决:一、被告人李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二、被告人王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三、被告人赵某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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